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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9 19:24:23

  株洲司法机关是谁在为张志坚黑恶团伙撑“伞”?

  受害人彭良柱:强烈要求依法打击以张志坚、刘映为首的“套路贷”黑恶团伙

  图片说明:株洲天元区公安分局两次出具的时间相同、编号相同而撤案理由不同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博主按:黑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横行不法,危害社会,欺压百姓,是破坏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死敌。对此,受害人彭良柱算是刻骨铭心地感受到了、铭肌镂骨地领教到了——以张志坚、刘映为首的黑恶团伙,其心肠之黑、手段之辣、出招之狠,猖狂至极,毫无人性,对受害人的折磨凌虐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登峰造极的地步:在一段时间内,心毒如蛇蝎的张志坚团伙每天给受害人拨打几十个电话,导致受害人见到张志坚团伙的电话就心惊肉跳、魂飞魄散,在受害人还不起高利贷的时候就天天命令受害人到到其指定的地方报到,且经常半夜三更被张志坚的电话吵醒后不得不一骨碌爬起来赶到其指定地点接受其威逼;受害人为躲避张志坚团伙的暴力逼债东躲西藏、不敢归家,张志坚团伙就派人盯梢跟踪甚至通过手机定位查找受害人......肉体上的蹂躏,精神上的摧残、心理上的恣虐,让受害人的精神几近崩溃,无论用什么样的词语形容他的苦痛心情都不算过分!绝望之际,生不如死的受害人多次产生过轻生的念头,唯一让他没有轻生的理由是不想将他的苦痛转移到妻儿身上,因为受害人担心一旦他走了,张志坚团伙会找他老婆、儿子逼债,这样会让他死不瞑目、入土难安。株洲天元区公安分局对心狠手辣、恶行累累的张志坚黑恶团伙,竟然网开一面、“宽大为怀”,让其逍遥于法外,其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是不作为不履职不尽责,还是与张志坚团伙有着利益“关系”并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遗余力地充当张志坚团伙的保护伞?受害人的案子于2018年10月在湖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督导组的督导下,天元区公安分局才不得不予以立案侦查,督导组知道该案在天元区分局有保护伞,告知受害人这个案子会移走,换一家办案单位,不会让天元分局再办理受害人的案子,并表示他们已经衔接好了,让受害人放心。然而,事后受害人的案子并没有换办案单位,天元区分局霸着受害人的案子不放,这难道不是对受害人一错到底、对张志坚团伙“保护”到底的节奏吗?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1423243018@qq.com

  株洲司法机关是谁在为张志坚黑恶团伙撑“伞”?

  湖南株洲发生了一个奇葩案——奇葩点有三:一是天元区公安分局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集团,于2018年8月7日和2018年9月27日分别出具了时间相同(均为2018年8月6日)、编号相同,但撤销案件的理由不同,前者为“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后者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二份“撤销案件决定书”。各位看官:前一份撤案书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至少说明被控告人有罪,只是天元区公安分局“不认为是犯罪”而已;后一份撤案书直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办案单位如此自我“啪啪”打脸感觉如何?为何两份撤案书时间相同编号相同而撤案理由不同?二是天元公安分局调查受害人“挖树盘根”,调查涉恶团伙却“蜻蜓点水”,办案单位为何会如此逆向发力?三是我于2013年向张志坚团伙借款30万元,至2017年9月止,在这段时间内共还给他600余万元,此时在该团伙手上还有170万元的借条,由于不能按时偿还张志坚团伙的高额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他们再次强迫我打一张30万元的借条给他们平账。为了逼我还债,该团伙多次对我进行殴打、当众下跪,有一次该团伙还将我强行带到偏远的坟山上之后不准我下山,待他们撤离后我才敢下山,一人独自步行十多公里返回家中;该团伙还多次威胁要让我喝马桶水、吃摇头丸......因我拒绝出具60万元借条后,该团伙到我单位来抓我,在没有抓到我的情况下,就于2018年初让周立军拿一张借条到天元区法院起诉我,以此逼我露面,以便继续抓我向我逼债。办案单位为何对张志坚团伙如此明显的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事实视而不见?近年来,该团伙将我逼得走投无路:该团伙强行霸占了我的公司,擅自变更了我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和儿子两个家庭破裂、妻离子散;我无法正常上班,只好提前退休;在此期间我为了还债,迫不得已卖掉了三套房产,并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

  我是黑恶团伙犯罪的受害者,让我很难想象的是,由文树忠(已于2019年底被查)主政的湖南株洲天元区公安分局花费九牛二虎之力调查我受害人、举报人的所谓“违法事实”,而对以张志坚、刘映为首的“套路贷”黑恶团伙的调查,却敷衍塞责、草草了事,乃至带着保护意图进行选择性的调查和选择性的材料收集,有知情人称株洲天元公安查受害人“挖树盘根”,查涉黑团伙“蜻蜓点 水”。以文树忠为首的“保护伞”的反向努力,最终体现在天元区法院对张志坚的刑事判决书中:本应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追究以张志坚、刘映为首黑恶团伙成员的刑事责任,但天元区公安分局和天元区检察院仅仅认定张志坚个人对我犯下的寻衅滋事罪,且为其剔除了黑恶罪名,刘映被刑拘后检察院没有批捕,可见“保护伞”之于以张志坚、刘映为首的黑恶团伙而言可谓功莫大焉!

  张志坚、刘映等人究竟是不是涉嫌“套路贷”犯罪的黑恶团伙?天元公安分局给仅仅张志坚一人定了个寻衅滋事的罪名到底是否合理?张志坚为什么会对我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我将事实和证据摆将出来,让社会上的正义人士尤其是法律界人士评评是非。需要申明的是,我不相信文树忠主政下的天元公安分局对本案事实和性质的认定,也不相信刘仕明(已于2020年5月11日接受株洲纪委审查和监察调查)主政下的天元区检察院对本案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同样不相信天元区法院根据公诉意见的所作出的替张志坚洗白“黑恶”罪行的判决,但我相信没有利益牵绊的公众舆论的客观公正评论。

  一、张志坚和刘映黑恶团伙身后有强大的“保护伞”

  2018年2月,张志坚老婆周立军手持我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70万元借条及一张有“赵惠芳”签名的房屋担保证明,将我和赵惠芳起诉至天元区法院。2018年4月中旬开庭期间,张志坚当庭向法院隐瞒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当庭否决我向刘剑琼、廖伟清、向周兵等多人还款的事实,甚至否认我与他们相识(有庭审笔录为证)的事实。显然,周立军涉嫌恶意诈骗、恶意虚假诉讼 和"套路贷犯罪。为此,我于2018年4月中旬向天元区公安分局报案,该局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并出具了“立案决定书"。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天元区法院通知休庭。

  2018年5月22日上午9点30分左右,我在天元区公安分局门口碰到了张志坚一行3人,张志坚恶狠狠地对我说:“彭良柱你这个杂种,你还敢告老子诈骗啊,走,你跟我上楼找局长去”。我对张志坚说:“我不去公安局,我要去法院送材料”。张志坚不屑地说:那就走着瞧吧!

  果然,2018年8月6日,我接到天元分局扫黑除恶大队的电话,通知我去拿“撤销案件决定书”——民警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撤案。第二天即8月7日,周立军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将我和赵惠芳起诉至天元区法院,天元区法院再次立案并定于2018年9月30日开庭。但就在开庭前3天即2018年9月27日,天元分局又通知我说必须去拿“撤销案件决定书”,我迫于无奈只好依“令”行事,但拿到撤案决定书一看,发现该撤案决定书与上次的编号是一样的,落款时间也和上次一致,但撤案依据却变成了“没有犯罪事实”。我对此不服,继续控告,后在巡视组的督促下,株洲公安局天元分局才勉强予以立案并将张志坚、刘映抓捕。

  张志坚、刘映被抓后,我向办案机关了解到只追究其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没有追究他们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犯罪行为,也没有追究周立军、刘剑琼、廖伟清等该团伙其他成员的犯罪行为。为此。我多次向办案机关反映情况和提出控告,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张志坚不认,并称已经查清了,劝我到法院去起诉张志坚。办案人员把该团伙通过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实施“套路贷”行为表现轻描淡写地说成不够罪,且在巡视组的督促下立案后都还是如此敷衍塞责,此时我已经感觉到天元分局有“保护伞”在罩着张志坚!

  2019年12月11日,我再次向株洲市天元区公安和天元区检察院提交控告状。就在张志坚等案开庭前几天,我问天元区检察院谭湘军检察官是否收到材料?什么时候开庭?能否能延期审理?他说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庭,要我去问法院。于是,我又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询问团伙其他人员的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案卷送检察院了。就在公安和检察相互“不知”的踢球中,几天后我却听说张志坚案已经开庭了,又过了几天,张志坚被判决的消息传到我的耳中。即便到此时,天元区公安机关答复说还没移送检察院。没过多久,媒体就爆出张志坚嘴里的“局长” (天元分局局长)被查的消息,但公安机关对张志坚、刘映及其纠集的周立军、刘剑琼、廖伟清等其他社会人员实施的“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只动了点皮毛,丝毫为伤及其经济基础和组织力量。我认为办案人员明显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纵容黑恶势力。

  天元公安分局包庇袒护张志坚的招数,除了在罪名上实行了单一化即只认定其犯有寻衅滋事罪之外,还将张志坚的许多犯罪证据做了“洗白”处理,即没有认定和采信为犯罪证据,如张志坚被抓后,我还有170万元的借条在他手里,警察在抄家时搜出了其中的大部分借条,明明这种借条是张志坚的“套路贷”犯罪证据,但天元区公安分局却没有将其作为犯罪证据。张志坚、刘映等人分明是团伙犯罪,天元公安分局和天元区检察院却故意将张志坚和刘映等人切割,以将其团伙犯罪变为个人犯罪,如我向刘映借了40万元高利贷,而这40万元的借条存放在张志坚家——办案人员抄家时翻出了这张借条,如此团伙犯罪的有力证据,竟然不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为团伙犯罪的证据,岂非咄咄怪事?!

  另一名叫唐灿的受害人的遭遇,也很能说明张志坚有保护伞为其助力:唐灿借了张志坚一伙的高利货,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张志坚一伙多次派人对唐灿“看牛”,采取多种方式威胁、恐吓唐灿,并多次殴打唐灿,导致受惊吓的唐灿4年前离家出走到现在仍不敢回家,尽管唐灿与老婆离婚多年,却不敢回家看父母,张志坚多次带人甚至和警察一起到唐灿父母家要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天元公安分局为唐灿做了材料,但在检察院起诉书里设有唐灿受害的材料,明显就是已经落马的检察长刘仕明指使下属给张志坚的罪行做了“减法”。

  二、张志坚、刘映黑恶团伙涉嫌“套路贷”犯罪

  张志坚、刘映犯罪团伙采取垒高借贷本金、收取砍头息和高额利息、随意索要违约金,通过虚假诉讼、利用虚假银行流水虚增债务本金等方式,采取威胁恐吓、随意殴打等暴力催收方式诈骗、敲诈勒索本人的钱财。

  (一)张志坚、刘映等涉嫌非法经营。从2013年2月2日至2014 年4月17日,我向张志坚、刘映等借款实际到账金额为38万元(不含4月17日当日借款70万元),张志坚、刘映等要求我先后支付了142万余元,同时将我的借款本金从30万元垒高到了70万元,核减借款本金和正常利息外,张志坚等诈骗、敲诈了我33. 2万余元;张志坚伙同刘映诈骗、敲诈了我55万余元。2013年2月2日,我因株洲广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亿公司)需资金周转,经唐灿介绍向张志坚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款,由张志坚的同伙邓斌贵出资(邓的卡号为368080126201933314 ),向我的兴业银行卡368080126202773816转账29万元,我当场提取3万元现金支付砍头息,实收26万元,约定借条月利率为2.5%; 从2013年2月2日至2014年1月29日,按12个月计算向张志坚支付利息为78000元,加本金26万元共计33. 8万元。但张志坚团伙采用各种威胁手段,迫使我将月利率提高至1角,并随意向我索要滞纳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要求我用现金或ATM机存款的方式,向其支付现金33万余元利息和违约金,隐瞒实际付款金额等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期间另偿还本金10万元。2014年1月中旬,张志坚称他老婆(周立军)说,我经常不按时还利息,要求我一次性还本20万元,威胁我如果不按照他说的办“后果自负”!张志坚知道我当时还不起,于是就将刘映(他的同伙)介绍给我,让我向刘映借40万元,将其中的20万元还他的本金。迫于张志坚的淫威,我只好违心地同意按他的意思办。

  2014年1月29日,经张志坚出面,我向刘映先出具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月利率为2.5%。刘映借钱时还要求我按月利率1角的高息,先支付2个月的砍头利息8万元给他然后他才转账。之后,刘映的老婆马霞峰通过银行卡号6229662940026312 向我的卡号6227002942060260795转账40万元,我当场提取现金20万元给张志坚,同时支付8万元砍头息给刘映等人,实际收到的款项只有12万元。张志坚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将我的债务垒高到40万元,从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4月17日,按月利率2.5%计算,我需向刘映支付利息约2万元,加上本金32万共计34万元。

  2014 年3月底,刘映开始使用威胁、恐吓手段催我还款,扬言不能按时还款付息就陪我上班、逼我吃摇头丸喝马桶水等等,逾期一天按10%的违约金计算,这让我感到恐惧,更怕连累到我的家庭,于是只好通过向李颖、陈清华、宋朝勇等借钱41万支付给刘映。

  2014年4月初,张志坚对我说:刘映好黑的,这个月他会有一笔钱进来,可以借70万元给我,要我把刘映的40万元本金偿还掉。2014年4月17日,我向周立军(张志坚的老婆)出具了一张70万元的借款条,周立军并不是一次性通过银行直接转账70万元给我,而是分二次转账。第一次周立军通过银行卡号4340622940112255向我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270029420606260795转账40万元,张志坚要求我将这40万元偿还给刘映,周立军要求我将这40万元转给由她指定的廖伟清(我不认识廖伟清)的卡上,卡号为6217002940101373297 (账上40万元有银行流水为证),我向刘映出具的40万元借条张志坚也没有退还给我,他说到时候他可以作证我还了这40万元。接着周立军通过银行卡号4340622940112255 向我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270029420606260795第二次转帐30万元,我实收30万元,同时控我的债务也垒高到了70万元!

  (二)从2014年4月17日(不含4月17日)至2015年11月25日,张志坚等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将我的借款本金进一步垒高到了133万元,张志坚等要求我先后支付了193. 8万余元,核减借款本金和正常利息外,张志坚通过虚增高利息,累加借款本金,用不同账户隐匿我的实际还款金额,向我诈骗、敲诈了12. 08万元。

  1、2014年4月17日,我向张志坚借款70万元后,借条约定的利息是2.5%, 但实际上张志坚是按1角计收利息的,苦于周转压力,一边向张志坚支付高额利息又先后向张志坚借款:2014年5月22日通过陈海兵的账户借款25万元;2014年6月8日通过陈海兵的账户借款12万元;2014年6月8日通过邓斌贵的账户借款18万元,累计向张志坚借款达到125万元。从2014年4月17日(不含4月17日)至2015年6月14日,我先后按张志坚的指定,向廖伟清、戴型辉、周立军、陈静、陈江南、刘剑琼、刘建龙、陈青梅、吴伟红等人的账户支付116.1万元利息,按月息2.5%计算利息约为41万元,超付75.1万元,以上我的付款还未包含我用现金或ATM机现存方式支付给张志坚的款项。

  2、张志坚不断要挟控告人,向控告人催款,于2015年6月14日,张志坚通过廖伟清的账户借款8万元,本金累计到133万元,应减去超付的75.1万元,实际欠本金为57.9万元。从2015年6月14 日至2015年11月25日,按2.5%计算利息约为7.72万元,本息共计65. 62万元,我先后按张志坚的指定,向陈敏、刘剑琼等人账户支付77. 7万元,本息还清还超付了12. 08万元,以上我的付款还未包含控告人现金或ATM机现存方式支付给张志坚的款项。

  (三)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在2015年11月25日前我早已超付了张志坚等的借款,但张志坚等人又要求我支付了 143.5万元,核减新借款本金35万元后,张志坚等人诈骗、敲诈勒索控告人108. 5万余元。

  1、2015年11月25日,张志坚仍不断向我索要利息,又通过廖伟清的账户借款30万元,同日按张志坚的指定向刘剑琼支付 12万元利息;

  2、2016年2月25日,张志坚通过廖伟清的账户借款5万元;

  3、从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9月22日,我先后按张志坚的指定,向张觉静、刘朝霞、邓贵斌、刘剑琼、周立军、郭孟林、陈青梅、张桥、张挺、向周兵等人账户支付143.5万元。

  至2015年11月25日在未计入我通过现金或ATM机现存方式支付给张志坚的款项,也已全部付清了张志坚的借款本息,无需再向廖伟清借款还钱,也不需要再偿还张志坚等的款项,因此以上均是张志坚等诈骗或敲诈勒索我的款项。

  (四)前述付款是有银行流水记录的,还有没有大量银行流水记录的付款。从2014年5月17日至2017年9月22日,张志坚通过不同账户、现金支付或柜员机现存等方式隐匿我的实际还款金额,先后要求我支付现金共计78万余元;通过银行 ATM机直接存现金超过50万余元,张志坚等共计诈骗、敲诈勒索控告人128万余元。

  1、张志坚等向我索要现金的情况:

  2014年5月17日,在控告人原广亿公司办公室,张志坚索要了5万元现金;

  2014年5月30日,在张志坚开的宾馆门口(株洲文化路口),张志坚索要了5万元现金;

  2015年1月中旬,在张志坚开的宾馆办公室,张志坚索要了2万元现金;

  2015年2月初,在张志坚开的宾馆门口,张志坚索要了5万元现金;

  2015年8月中旬,在张志坚开的宾馆门口,张志坚索要了4万元现金;

  2015年12月28日,我向亲戚借款20万元,5万元通过建设银行南华分理处的ATM机转给张觉静,其余15万元在张志坚家联谊小区门口给付张志坚;

  2016年1月上旬,在张志坚家联谊小区门口,张志坚索要了4万元现金;

  2016年5月上旬,在董家煅331医院大门口,张志坚索要了4万元现金;

  2016年6月5日,我向亲戚借款20万元,在张志坚家联谊小区门口给了张志坚;

  2、张志坚要求通过银行 ATM机现金存入周立军、刘剑琼、邓斌贵、廖伟清、向周兵等人账户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

  从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张志坚几乎每个月都会打电话要求我去存款,每次金额为2千、5千、1万、2万、3万不等。

  (五)张志坚伙同周立军等虚增流水、虚假诉讼,诈骗我117万元。

  2017年7月7日,张志坚、周立军通过周立军账户虚假取款流水凭证,迫使控告人出具17万元借条,实际我没有拿一分钱;

  2017年11月22日,张志坚、周立军再次挟持我到株洲建设银行城西支行,周立军取款20万元、10万元凭证逼迫我在凭证上签收,向周立军出具30万元借条,实际上我没有拿一分钱;

  2018年2月,周立军持彭良柱出具70万元的借条及一张有“赵惠芳”签名的房屋担保证明,将我和赵惠芳向天元区法院起诉。

  2018年4月中旬开庭当中,张志坚当庭向法院隐瞒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当庭否定我偿还给刘剑琼、廖伟清、向周兵、陈敏等多人(周立军指定账户)的还款事实,并否认与他们相识(有庭审笔录为证)。我向株洲天元分局扫黑除恶大队报案,经过公安的侦查,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在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决定书”后,天元区法院宣布张志坚案的审理休庭。

  2018年8月6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

  2018年8月7日周立军以上次同样的理由、同样的证据,再次将控我和赵惠芳向天元区法院起诉,天元区法院立案后定于2019年9月30日开庭。

  三、张志坚黑恶团伙涉嫌强迫交易犯罪

  2017年9月28日,张志坚打电话给我说:“你跟你老婆和儿子一起打一张房屋转让证明给我,按照我发给”三三”的手机上的模板写,一定要你儿子老婆签字,晚上“三三”会带人找你,你不要跑,跑了后果自负!”晚上八点左右,绰号叫“三三”的人与我和我老婆见了面,并要求我打电话给我儿子叫我儿子过来签字,儿子没有过来,我老婆过来签了字。之前我老婆并不知道我向张志坚借钱的事,和我见面后,她看到现场很恐怖,绰号叫“三三”的手持电话与张志坚通话,张志坚在电话的另一头遥控,吩咐“三三”如何如何做,我老婆当时吓懵了,为了我的人身安全违心地在“证明”上签了字。

  2017年11月,张志坚强行从我手里拿走一张别人欠我的货款约3.4万元。

  2017年12月张志坚伙同向周兵通过中介公司(张志坚找的中介)在株洲芦淞工商分局,趁法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逼迫我将“株洲广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人变更为“向周兵”的名下,并强行拿走“株洲广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章和“株洲广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务公章及银行印签章。

  四、张志坚犯罪团伙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在借款还款过程中,张志坚等不断威胁恐吓、殴打我;采用“陪”我上班、限制我人身自由以及逼当众下跪、傍晚将我抛在偏远的坟山上;对我围追堵截使我无法正常上班和生活;不断打电话、发微信、发信息恐吓等暴力方式进行催债逼债。司法部门虽已追究了张志坚个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并未追究张志坚的全部罪行,更未追究黑恶团伙的全部罪行。

  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是老百姓的死敌。我只是千千万万个黑恶势力魔爪下的受害者之中的一个,但黑恶势力魔爪伸向谁谁就倒霉,以我为例,我最初仅向张志坚借款本金30万元(实际到账26万), 以张志坚、刘映为首的黑恶团伙通过团伙内部借新还旧等方式垒高借款本金至165万元(另虚增流水47万);采取各种手段要求我支付了600多万元;诈骗、敲诈勒索我的金额共计453. 78万余元。为此,我向亲朋好友、小额贷公司、其他高利贷到处借钱,又垒高了大量债务,被迫买房还债,造成我妻离子散,债台高筑,损失惨重,精神几近崩溃,多次产生自杀念头。虽然借钱还钱天经地义,我也不否定实际借款,但张志坚、刘映黑恶团伙使用威胁、恐吓和暴力手段不断垒高债务并催债逼债,明显涉嫌“套路贷”犯罪,则必须依法严惩。因此,我强烈呼吁株洲市委市政府、株洲市纪委监察委和株洲市公安局真正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的政治任务,不忘初心,急人民之所急,痛人民之所痛,尽快启动对张志坚、刘映黑恶团伙的重新侦查,依法严惩以张志坚、刘映为首的套路贷黑恶团伙,全面查清该团伙利用高利贷巧取豪夺的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做到扫黑彻底、除恶务尽,并注重“打伞破网”,打掉涉黑涉恶犯罪集团的保护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恢复株洲人民对司法的信心,止住人民群众心头流血的伤口,还株洲一个安定和谐稳定社会,让社会公平正义的旗帜搞搞飘扬在株洲的上空!

  (注:本人对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内容不实的一切法律后果)

  控告人:彭良柱

  联系方式:13907338831

  Z020年5月25日

  图为张志坚团伙的部分犯罪证据

(责编: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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