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检宣)趁着“四下无人”,女子随手拿出钥匙对准地库的一辆奔驰车“一划到底”,看似“泄愤”却不知自己的任性已经触犯了法律。
2024年5月18日晚9点多,吴某某酒后将王女士的车划伤,只因双方就租赁车位一事没谈拢,吴某某怀恨在心。经价格鉴定,王女士被划伤的车辆直接经济损失2.7万余元,吴某某也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吴某某原本是一名房产中介,去年4月,王女士找到吴某某,向其了解湖里某小区地下停车位出租信息,吴某某向其推荐了一个车位,但双方因为租金问题没能谈拢。
之后,王女士通过其他中介,在同小区找到合适的地下停车位并承租下来。得知这一消息的吴某某感觉自己被“跳单”,通过微信联系王女士,试图索要中介费被拒,微信也被王女士拉黑。
吴某某很生气,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经讯问,吴某某当晚和朋友喝完酒后来到小区地库,见四下无人,想起此前的过节,便心生恶意,拿出钥匙划伤奔驰车,而在划车前吴某某甚至都不确定这辆车是不是王女士的,只是感觉车牌相似、位置相近。
这一划的损失着实不少:需要对车辆因受损而报废的右后叶尾灯进行更换,对可修复的受损配件进行整体喷漆修复。经鉴定,直接损失为27528元。
【检察官释法】
毁财物泄私愤要不得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什么标准时会被刑事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的相关条款予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划车造成损失超过5000元,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检察官提醒,在生活中,大家难免会遭遇矛盾冲突,一时冲动可能就会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当你在愤怒中想毁坏他人财物来发泄时,请务必克制,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这不仅会留下犯罪记录,影响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还会让本可和平解决的矛盾变得无法挽回。遇到矛盾要冷静,用理智和法律手段去处理问题,才是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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