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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丨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律师解读争议热点

发布时间:2025-04-16 14:08:11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张子慧

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引发社会对婚恋关系法律边界、性同意认定及司法裁量标准的广泛讨论。对此,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专业律师进行了深入解读。

刑法判定:强奸罪认定聚焦女方意志与证据链条完整性

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周骏律师指出,在刑法中,判定强奸罪的关键在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女方意志。一审判决明确表明,性同意的认定标准并非仅以生理损伤为依据。医学检查显示的“处女膜完整”与强奸罪是否成立并无必然联系,刑法重点关注的是性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了女方的主观意志。此次二审维持原判,明确了婚姻承诺不构成性同意的法律界限。

本案中,女方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现场留存的呼救录音、监控中的拖拽画面以及事后女方即时报警等一系列证据,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强制手段”证据链,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针对辩方提出的“无DNA匹配”质疑,周骏解释称,这一情况仅表明性行为过程中可能未发生体液交换,但并不能否定暴力控制行为的实际存在。法律不应将身体明显损伤作为证明性侵的必要条件。

周骏认为,未来,司法机关在审理性侵案件时,应更加注重对“即时反抗证据”(如呼救录音、暴力拖拽等)的审查,而非过度依赖生理损伤结果,从而避免陷入“无伤即无罪”的取证误区。此外,本案的裁判思路可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尤其应关注暴力控制、心理胁迫等“非典型强制手段”的认定,进一步拓宽性自主权的司法保护边界。

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敏认同这一观点。她表示,山西订婚案二审维持原判,其法律、社会及舆论影响远超案件本身。从法律逻辑来看,强奸罪认定的核心始终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女方对婚前性行为明确拒绝,其身上的伤痕、现场被破坏的痕迹、监控中的拖拽画面及女方的拒绝陈述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支持了违背女方意志的判断。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全面审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在复杂的两性关系背景下准确适用法律,彰显了法律逻辑的严谨性与公正性。

观念革新:打破传统婚俗误区,重塑性别平等与性自主权认知

周骏表示,二审维持原判明确了“婚姻承诺不等同于性许可”。本案中,男方企图将“订婚”作为获取性关系的筹码,把彩礼和房产承诺错误地异化为换取性关系的条件,而判决结果是对这种“婚姻关系中的权力失衡”的有力纠正。此案在县域熟人社会环境下具有标杆意义,有助于推动男性尊重女性的阶段性意愿,遏制“订婚即代表性同意”的陋习。若因证据的局部争议否定整体证据链,可能变相纵容“以婚俗为名实施性侵”的行为。

杨敏指出,从社会价值层面看,本案是传统婚俗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激烈碰撞的典型案例。传统观念中,“订婚即准婚姻”的认知及彩礼被错误视为女方“性同意”的默示条件,可能模糊性自主权的边界,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婚姻自由”及“性同意不可推定”。此案的判决进一步强化了对个体性自主权的尊重,推动性别平等理念深入人心,同时促使社会重新审视彩礼习俗,引导其回归情感表达的本质,避免沦为物质交易的工具。

司法应对:坚守法律底线,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

杨敏表示,案件曝光后,“彩礼与性同意”“骗婚质疑”等话题持续发酵,形成多元复杂的舆论场。舆论监督既促进司法公开透明,也给司法机关带来压力,需在两者间寻求平衡。一审判决后,男方家属控诉12名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对司法公信力构成严峻考验。她认为,司法机关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依靠充分证据、严谨论证及详实说理作出判决,才能维护司法权威,赢得公众信任。

周骏坦言,舆论场有时将“医学矛盾”过度渲染为司法黑幕,却忽略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本案中的呼救录音、拖拽监控等证据均通过法定程序固定。只有澄清所谓“程序漏洞”等伪命题,才能打破“司法迎合民意”的不良循环。本案中,司法机关展现出定力:当医学结果与直接证据冲突时,法院优先采信指向“违背女方意志”的客观事实证据(如控制手机、暴力拖拽等行为证据),而非屈从于“完美受害者”等舆论绑架。真正的司法公信力源自对法律逻辑的坚定遵循,而非对碎片化舆情的功利性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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